录音,在证据形式上看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目前高频出现在现代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录音证据即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一种。
在实务中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因此有些人就以为只要有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把录音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首先需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基于证据的三性,做好证据的整理、收集工作,为案件的胜诉做足准备。
录音的合法性
首先:收集录音,要用合法的方式去取得,即是录音符合合法性。
这一点是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具体来说必须符合两个要求:
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判断合法性的参考因素有很多,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多通过偷录的方式取得,而偷录行为往往会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这就要求在录制录音证据时不应在他人私密的场所进行,录音证据一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将不被法庭采信。
录音的真实性
其次,收集的录音应当客观真实,即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分两方面:
被录音者意思表示需真实。不应是在受到威胁、恐吓、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
录音证据必须是对被录音者意思表示的客观真实记录。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剪辑、截取部分录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因此录音证据的原件应当存于录制完成时自动或首次保存的载体中。
录音的关联性
最后,收集的录音必须要与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主要看两方面:
一是看录音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若无关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二是看录音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虽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主张,也就达不到证明的效果。
因此在收集录音证据,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录音内容清楚、准确,语气应当是肯定性。
录音若作为定案的证据时,不仅要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而且要与案件其他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若当事人仅有一份合法、真实、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该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此时,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录音证据,则法院难以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