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居
举证关键点
在离婚咨询中,当事人常说我们已经分居很多年了,但是夫妻分居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导致离婚目的不能实现。
那么,离婚分居要注意哪些关键点呢?今天,小编就来科普一下。 《民法典》第1079条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常见证据
1.一方单独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书面《夫妻分居协议》;
3.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微信、短信等,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证人也可以,但是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小问题
在一次的离婚案件咨询中,当事人陈述自己和老公分居,周一到周五她在金华,老公在武义,只是周末的时需要陪伴小孩,老公会来金华,但是他们俩一直同房不同床,这样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分居吗?
需注意⚠️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或者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
这种情况下,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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