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总有很多情侣会有海誓山盟;结婚后,一方要求撤销婚后赠与另一方的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今天,小编就借由案例来科普一下。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4日,王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位于坐落于滨州市渤海一路房屋,总金额347011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 2018年1月29日,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 王某提供的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权证书(来源于滨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显示,权利人为王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20年2月10日,王某、孙某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对上述房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20年2月21日,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鲁(20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0008938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显示,权利人为孙某。 而后,王某与孙某感情不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孙某的赠与。
法院判决 王某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孙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针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 王某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孙某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本院认为,王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与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小总结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完成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实际转移。 歌词常唱“爱情来的太快,就像龙卷风”。但切记,财产不是龙卷风,成年人的每个决定需谨慎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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