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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有约|为上学“借”走的房子,可以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 2022- 08- 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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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广州市xx区xx路xx苑xx号xxx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74.96平方米,属于房改售房,原登记产权人为麦某1,属于麦某1、骆某夫妻共有财产。麦某2为麦某1、骆某儿子,于2013年1月28日与林某登记结婚。

2019年9月24日,麦某1(甲方、卖方)与麦某2(乙方、买方)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53451元。《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麦某1与麦某2共同于2019年10月10日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麦某2名下,但合同双方未实际进行房屋交接,该房屋仍由麦某1、骆某、麦某2、林某家庭居住使用。根据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目前麦某1、骆某名下无房产。

麦某1、骆某称涉案房屋因麦某2、林某儿子麦x楷就学需要而借用给麦某2、林某。

关于当事人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问题。从实质审查方面,涉案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合同双方约定的交易总价为53451元,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而且麦某2明确就房屋过户其没有付出任何费用,故一审法院认定麦某2、林某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款;

其二,房屋转移登记至麦某2名下后,合同双方并无办理交接手续,房屋仍持续先前的使用状态,为家庭共用。

综合前述两方面问题,《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然名为买卖,但当事人之间并未实质按买卖关系履行,而且双方也明确表示该合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关于房屋买卖关系的约定无效。

另从麦某1、骆某所提有关麦x楷的出生医学证明、林凤娥小学新生注册通知书及学生转学申请表等内容,并不排除麦某1、骆某与麦某2前述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转移过户登记是为应对麦x楷入学问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麦某1与麦某2转移涉案房屋登记,符合不动产代持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对双方该关系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麦某2、林某协助麦某1、骆某将广州市xx区xx路xx苑xx号xxx房产权转移登记至麦某1名下。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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