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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男方名下,现因男方债务被执行查封。女方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此类案件在实务中也比较多。
那么,当房屋共有权利遇上强制执行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今天,小编就借由案例来科普一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57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成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王某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浦东法院依法立案。
执行中,浦东法院执行部门发出公告,责令成某及占有案涉房屋的案外人迁出房屋。蒋某(系成某妻子)遂向浦东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为案涉房屋系其与成某的共同财产、法院的查封和拍卖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
经查,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在蒋某与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财产约定则财产应属共同共有,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针对案涉房屋银行贷款,蒋某在银行贷款合同中也作为担保人签字。案涉房屋是蒋某与成某名下唯一房产。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成某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
案涉房屋产权取得于成某与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成某个人财产,故应推定案涉房屋系成某与蒋某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产权归成某与蒋某共同共有。
据此,蒋某主张事实与理由不足以排除浦东法院执行,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利,可通过共有物分割等形式确定各自产权份额而予以保护,蒋某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小总结
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故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案涉房屋产权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男方个人财产,故应推定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
女方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利,可通过共有物分割等形式确定各自产权份额而予以保护,女方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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