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妇联机构 妇联新闻 组织建设 城乡妇女 维权驿站 妇儿天地 党风廉政 基层快讯 文化时空 资料下载 在线调查
站内公告: 金华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公开招聘拟聘人... 金华市妇女联合会拟选调人员公示
 
首页 >> 维权驿站  
【家事法有约】第十八期:老公欠的债,老婆要一起还吗?
发布日期: 2019- 09- 10 浏览次数:
    今天的【家事法有约】栏目如期到来,今日话题,想必也是很多夫妻非常关心的:夫妻一方欠债问题,另一方要一起还么?快来听听律师大大是咋说滴~

///

共同债务

    实务中经常有人会问:老公欠的债,老婆要一起还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是共同债务,就算是离了婚,老婆也要负责清偿。而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所作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胜诉,离婚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那么如何判定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推定。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一,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债务。

    《夫妻债务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在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追认,表明其有共同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该债务肯定是共同债务无疑。

第二,用于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

    家庭生活中假如每一个合同债务均由夫妻共同决定,无疑会为正常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家庭所用,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合同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哪怕另一方没有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其目的在于实现便利家庭日常生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保护交易三者之间的平衡。

第三,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因从事该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也包括夫妻一方虽然没有从事生产经营,却因该生产经营所获得收益增加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间接获益的情形。

第四,为履行法定义务的所负债务。

    司法实践中,所负债务是因为法定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源于夫妻之间共同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借债为母亲治病,以及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可以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非举债夫妻另一方未尽举证责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证据规则也被法院用作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非举债夫妻另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19条第3款之情形时,则为个人债务;反之,未尽举证之责时,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却加重了夫妻另一方的举证责任。

 

()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一,债务发生在婚前或者离婚后。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必须满足婚姻关系存续这一时间要件,倘若没有满足这一时间要件,即债务发生在婚前或者离婚之后,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行为所负债务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债务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

    尽管夫妻关系处于存续阶段,但夫妻双方正处于感情破裂,或者分居期间。在这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行为负债,夫妻另一方既没有共同的合意,也不明知,更无法从中获得收益。在该种情形下,夫妻一方的负债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因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管理所负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变化,遵循了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引入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将家庭大宗财产(主要是房屋)界定为出资者所有。那么,这些个人所有的大宗商品(主要是房屋),在取得以及管理过程中所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理应以其个人财产优先偿还。

第四,非法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正因如此,《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增加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第五,非用于共同日常生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

    有些情形下,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举债并没有用于共同日常生活、共同经营,而是用于个人事务。比如资助前妻及女儿买车、购买豪车用于自己享受等等。在此种情形下,夫妻另一方未能分享到收益。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六,债权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证据规则也被法院用作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夫妻债务解释》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负有证明该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假如债权人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网络流行的段子来表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这期的关于夫妻债务的解说,大家懂了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电话:0579-82469861 0579-82469864 邮编:321017
版权所有:金华市妇女联合会 浙ICP备19046893号-1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