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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有约】第二十五期: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发布日期: 2019- 10- 29 浏览次数:
  

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大家都知道,离婚的前提是已经结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那么如果婚姻无效的话,是否还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呢?所谓无效婚姻是怎么样的呢?

无效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法不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结合,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

01重婚的;

0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0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04未到法定婚龄的.

01

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02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03

婚姻无效的情形——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04

婚姻无效的情形——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以上就是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

    那么想要解除无效婚姻,又该怎么做呢?

无效婚姻的解除需要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结合的违法婚姻,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自判决宣告之日起,该段婚姻自始至终不存在,从法律上看行为人之前没有任何婚史。

当然,申请婚姻无效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无效婚姻不享有《婚姻法》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如夫妻财产权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

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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