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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有约】第二十四期:离婚了可以要回彩礼吗?还要符合特定情形!
发布日期: 2019- 10- 22 浏览次数:
 每年的十月份是结婚的旺季,每到此时,关于婚礼的话题总是频频出现在各大论坛上,其中一个很受人热议的话题就是彩礼,今天我们也来聊聊关于彩礼的那些事儿。

彩礼,又称聘礼、聘财等,是中国古代流传下来的婚嫁习俗之一。追溯其起源,可上至周朝。周朝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合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相当于现在的彩礼

这种习俗曾一度被人诟病,原因就在于其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许多情侣在彩礼的重压之下无奈选择分手,而高额彩礼的攀比也破坏了社会风气。

据日前网络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在一线城市结婚要花费多少钱,一线城市中仅有17.54%的受访者表示实际消费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之间,30.81%的受访者表示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16.59%的受访者表示在50万元以上。

彩礼俨然已经成为结婚成本中最大的组成部分,不少人因此对簿公堂。那么,对于这样一笔金额较大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方还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 2012 1 30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 2 2 日,刘某因病住院 22 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返还聘礼,冯某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但未支持原告返还聘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并非离婚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返还彩礼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共同生活,并且也不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特殊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虽然彩礼是废是存还有很大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习俗会对所有适婚男女产生较大影响。若不能正视彩礼的真正意义,仅仅当作索要钱财的手段,那么这一个小小的隐患最终将影响夫妻关系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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